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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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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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