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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
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给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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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程序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企业依照本程序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程序对企业进行登记。 第三条符合《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四条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凡申请开办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条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返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等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
先要主管单位批准,然后到组织事务管理局办理更改法人手续,最后在更改组织机构代码,税务证等, 和申请的过程差不多。
你好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咨询当地工商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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