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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以实际情形而定。在一般情形下,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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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以实际情形而定。在一般情形下,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下,该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但根据《公司法》第63条之规定,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风险提示: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应当慎重,或者直接避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便利,也有利于股东全面掌握和控制公司。但是容易发生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所以最好向公司设立部门提供相关财产分割证明,并严格做好财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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