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领养”这一原本善意的举动在中国却被非法分子利用,用不人道的手段获取利润。在这一过程中,受害最严重的,还是那些被领养的孩子,以及这些孩子的家...
我国公民跨国收养的问题是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抚养费制度实际上可以看作一种“后合同义务”。是婚姻关系终结后的一种义务的延续。双方离婚后,由于社会福利不完善,法律委托(强制)私人进行抚养。 英美法系中,早在“过错主义”离婚法的时期,其天平就是倾向于保护女性的:只要丈夫有过错,妻子(无论有无过错)都可以享受终生的扶养权利。 在“无过错主义”离婚制中,也非常强调对于弱势一方的偏袒。虽然号称男女平等、性别中立,但实际上通常情况女方依旧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仍以男方向女方支付抚养费为绝大部分。(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小甜甜布兰妮)
收养或购买被拐卖的儿童,按照当前的刑法,是有罪的但若对收买的儿童没有摧残、虐待行为,还把孩子养大,应对从轻处罚,一般会除以缓刑 但是,具体到个案,要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判定罪与非罪,以前对以抚养为目的收买儿童,未加虐待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要看当时是哪一年,选择使用当时生效中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0条第二、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人已浏览
549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