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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内滑倒摔伤的,商场不一定需要负责。如果顾客摔倒是由于商场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则商场需要负责;如果顾客摔倒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商场只要能够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则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摔倒的在,则商场不需要负责。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导致的,那么商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摔伤是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那么由侵权人来赔偿。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走进商场后,无论购物与否,商场即对其产生了一种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当李某被摔倒受伤后,作为商场管理者的即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应当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商场不能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故其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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