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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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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意思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由于案情情况复杂、涉案人数较多不能在一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审查的,可以在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发生特殊的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这就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审限可再延一个月;最高院受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经最高院决定,审限可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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