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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居住地是可以指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具固定的居住地,可以由检察院指定居住地,由公安机构负责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判有期徒刑,无...
这个问题,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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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监狱管理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3、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5、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司法局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司法局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负责寻找。
监外执行的条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 3. 监外执行的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 找
1、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适宜在监内(或劳改场所)执行而需要改变执行时间或地点的变更程序。有的国家称延期执行。 2、监外执行一般由原审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及时收监执行。监外执行的时间,有的国家视执行场所不同而将其计算在刑期之内,而有的国家则将监外执行作为中止执行处理,不计算刑期。 3、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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