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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安置人口是否也是集体户口如何确定其安置人口

2022-03-08
《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七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有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二)已享受过承租公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解困房和货币分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以下统称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三)在拆迁原址以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户口已迁回且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尚在劳教劳改的服刑人员。 (四)失地农民参保农转非、撤村建居农转非和小城镇户籍改革就地农转非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口。 您可以对比一下你孩子是否属于不计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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