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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是: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自房屋拆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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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根据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有本市的: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5)本市居民因应征、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七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有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二)已享受过承租公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解困房和货币分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以下统称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三)在拆迁原址以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户口已迁回且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尚在劳教劳改的服刑人员。 (四)失地农民参保农转非、撤村建居农转非和小城镇户籍改革就地农转非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口。 您可以对比一下你孩子是否属于不计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是: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未居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只能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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