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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如果情节严重,对被恶搞人伴随产生了人身损害的,则构成侵权。网络“恶搞”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潜在可能性。...
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发生侵权的行为,也就是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 3、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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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带有强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且登记的程序还是比较烦琐的。现在著作权登记已经不再是强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一些现实的意义
根据侵权管辖的一般原则,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网络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关于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网络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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