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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
为保障客运经营的普遍服务、方便群众,运管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可以与申请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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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一)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的;(二)客运、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三)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不得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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