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验收合格的标准如下1、由业主向开发商索要房产局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我们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合理。 2、检查实际交付房屋结构、设备是否与合...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1、《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设备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者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国家房屋质量验收标准如下: 1、完成施工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59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375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