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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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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如下: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一)《用地指标通知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基建计划、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四)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改造、扩建单位附原厂区现状图;(五)占用河道、河堤和护堤地、国营林场、集体林地的,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其他有关文件。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条件: 各省市自治区对于《土地法》实施办法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性规定如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凡年满20周岁(部分地区为18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国土部门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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