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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可行性研究单位或配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或编制的供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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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单位或配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或编制的供货清单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参与采购的企业串通、事先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三)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和海关主管部门建立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商务部督促所在地在其辖区内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协调解决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中的具体问题。在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制度;在中国关税境外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实行出口地检验检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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