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救灾物资援助项目和军事援助物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救灾物资援助项目和军事援助物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采购承诺,严重影响援外物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转由他人实施;(三)挪用援外物资项目资金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四)因货物或服务质量问题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配单单位应当对供货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不得事先向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的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企业串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5人已浏览
588人已浏览
544人已浏览
7,2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