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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诉讼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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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死亡不引起收养关系结束的法律后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2,在法律上收养关系的结束,只能由双方收养关系解除而产生。 4,如果收养人死亡后,被收养人又被其他收养时,才引发原收养关系的结束。 相关规定:《民通意见》规定: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必须给付其生活费。
(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因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关系。(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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