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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死亡不引起收养关系结束的法律后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2,在法律上收养关系的结束...
关于养父母死后收养关系如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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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收养人一方死亡后,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是由其养父或者养母承担而非由其生父母承担。 (二)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便不可以终止。 (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收养关系。 (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抚养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因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关系。(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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