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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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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下列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区;(二)火车站、飞机场、码头、公路客货运站、港口码头;(三)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段和区域。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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