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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对避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
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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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已有建(构)筑物及各种管线进行查勘、建档和动态检测。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建(构)筑物、管线进行查勘和检测时,应当提前向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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