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第一,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使不动产登记人员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按照法定程序,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时完成登记工作。 第三,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2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5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