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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到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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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2、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3、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的介质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纸质转化形式。
房地产登记效力:1、房地产登记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变更时,必须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变更的事实,使第三人了解物权变更,避免第三人受到损害,保护交易安全。2、房地产登记的形成力,房地产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的房地产物权变动生效的效力。3、房地产登记的推定力。房地产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房地产权利的效力。4、房地产登记的公信力。房地产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在未来不存在或有瑕疵,法律仍然承认其与真实物权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房地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善意第三人因相信正确登记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其所得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房地产登记簿中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房地产的位置、地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房地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更等所有权状况;(3)涉及房地产权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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