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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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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该业主。某的行为违反了两类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单元业主擅自向。面空地扩出1米多,是违章建筑,并对对一楼的住户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的,应征得规划和房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应当向所在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一般来说,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以及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可以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街底层住宅;(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八)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就他人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对相邻业主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向相关房管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不能解决的可再向其上级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相邻关系的民事诉讼。
1、小区业主不可随便更改住房的定居主要用途,是小区业主理应遵循的最基本上的规则,也是小区业主务必担负的一项基本上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小区业主不可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其管理方法通信规约,将住房更改为营业性用地。小区业主将住房更改为营业性用地的,除遵循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其管理方法通信规约外,理应由有利益关系的小区业主一致同意。
小区业主不可随便更改住房的定居主要用途,是小区业主理应遵循的最基本上的规则,也是小区业主务必担负的一项基本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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