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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2021-12-20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 (一)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务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原债权; (二)利息,即主债权在担保物权时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三)违约金,即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向另一方支付; (四)损害赔偿金,即一方因违反合同或者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而支付的赔偿金额; (五)保管担保财产,即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即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

相关法规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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