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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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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新制度。该制度是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保险)制度的补充,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不能按照交通保险制度和侵害者赔偿,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可以立即救助或适当补偿。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是什么(1)根据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根据保险公司经营交通保险支付营业税金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保险的汽车所有者、管理者的罚款(4)救助基金利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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