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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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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⑶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1。在车主缴纳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2。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主要从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中提取;3。从罚款中获得,主要针对未按规定购买强制保险的车主;4。救助基金的水果;5。社会捐赠;6。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人追偿的资金。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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