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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业务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检察官培训规律,能满足不同培训需要的检察业务课程体系及相应的教材、资料体系。加强对...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技能训练和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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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承担下列任务:(一)初任检察官培训;(二)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地市级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四)各类专家型人才的培训;(五)检察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培训;(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干部专门培训等其他培训。
实行检察官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机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及办法,每3年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并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机构进行抽查。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机构进行抽查。
完善各类培训证书的管理制度。任职资格培训的证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印制,其他培训种类的证书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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