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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成功的。 2、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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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成功。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所以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要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决定事故赔偿责任的比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警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些法院也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但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认定书是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的当然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重要证据,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证明的事实,可以根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得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的可能性不大,依现行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所谓的技术文书,不能提出正式行政复议。实际上这是不合理之不公平的,因为依道交法及相法律规定,处理路面上交通事故是公安交警的法定权利,其他部门无法上路处理的,本身就是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实际上是剥夺当事人法律救济权。最近也有所松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道路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可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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