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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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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物权成立、变更、转让或消失的,法律文件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有效。(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合法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除物权的,在实施行为成果时有效。(4)根据前三项规定享有房地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注册的,未注册,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依照前面三项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等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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