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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而共同担保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担保。 二者区别在于: 1.再担保是为担保人设立的,而共同担...
担保不同于共同担保、重复担保和反担保。 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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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法定类型外,还有其他诸多类型的划分,各种类型的共同保证又因相互交叉、竞合而形成颇为复杂的结构形态。不同结构形态的共同保证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规则也是不同的。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而共同担保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担保。 二者区别在于: 1.再担保是为担保人设立的,而共同担保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 2.可设立再担保的只有主担保且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共同担保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则是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于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请求权,各保证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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