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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所购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后房产权益归属问题

2024-12-1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应归其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一个男性在婚前购置的房屋是由他独自支付全额款项购买的,那么即使婚后将女方的姓名添加到房产证上,该房屋仍应被视为男性的私人财产。这样做可以防范那些以婚姻为幌子、专程谋划获取房产产权的人。例如,有些女性可能会选择与拥有某处房屋的男性结婚,并在此后通过约定的方式将其姓名添加到房产证之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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