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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而不是上诉,劳动部门应该责令单位依法补缴社保。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补缴社保上诉状的相关规定...
补缴社保,一般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它是有一定的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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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它是有一定的时效的。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因用人单位为参加社会保险, 补缴社保问题起诉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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