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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购房户到所属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提出办理“三房”土地申请证。在我国如果售房单位已被撤消或注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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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件:1、购房合同(收原件);2、购房发票(收原件);3、买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收复印件);4、契税完税凭证(收原件);5、房地产测绘机构提供的房屋庭院图,分户图各2份;6、其他所需证件。二、处理流程: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收费→缮证→发证→归档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四、领证:1、产权办证的各项缴费凭证(验原件);2、产权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3、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产权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验原件)。我国《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房屋面积、体积或价格比例收取。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和因住房所在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住房变更登记,应当减半。但是,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1、在我国购房户到所属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提出办理“三房”土地申请证。在我国如果售房单位已被撤消或注销,不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户办理;若售房单位已被兼并、改制或重组,则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在我国要提供售房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之前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无法提供土地证的,可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我国购房者的相关政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由我国售房单位提供;如未曾分摊的,可暂不提供,由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分割登记后再填写);如属房改房,且已上市交易的,还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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