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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保险追偿权管辖法院如下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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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应根据代位权的性质确定管辖。原告的代位权本质为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因侵权发生地为汨罗,故汨罗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号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基于保险事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系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案情与指导案例案情基本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5号指导性案例中法裁判要点,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汨罗,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使追偿权的管辖法院就是这个。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3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列举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概括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4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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