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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的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这个特定类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做出专门规定。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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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保交强险等强制保险的情况,被保险人有相应的责任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后有追偿权。不过,即使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但是保险公司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即有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旦错过诉讼时效,那么跟普通的诉讼一样,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事实上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需先满足以下的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相应的过错。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一般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才会有追偿权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直接赔付给受害人的话,那么也就没有追偿权可言。 3、仅限于以下的法定的三种情形: (1)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比如还在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主张其他的赔偿。 确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后,将要在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两年内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并且一旦出现被保险人拒绝支付的,或是跟被保险人对此有纠纷的,那么建议可以积极走法律途径。
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应根据代位权的性质确定管辖。原告的代位权本质为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因侵权发生地为汨罗,故汨罗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号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基于保险事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系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案情与指导案例案情基本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5号指导性案例中法裁判要点,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汨罗,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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