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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逮捕条件的,有以下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二是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第三,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赡养人;第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规定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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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规定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时候不能违反的原则: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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