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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
符合逮捕条件的,有以下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二是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第三,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赡养人;第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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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监督规定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是只能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条件:(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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