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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
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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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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