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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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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一般认为正当行为还有下列一些情形:1、自救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竞技行为;3、履行职务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4、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5、法令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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