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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的具体步骤

2024-11-26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以及包装方式; (三)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四)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五)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六)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七)检验标准和方法; (八)结算方式; (九)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十)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一)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对合同实践的科学归纳。买卖合同具备以上条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就能得到较为明细的确定。当然,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况不同,其内容也会因情况而异。例如,标的物是不动产,就不存在运输问题。在涉外买卖合同中才涉及支付货币与价格术语的选择问题,国内买卖则一律以人民币结算。同样,只有涉外买卖合同才涉及到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应当注意,《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体现了立法对民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充分保护。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为此,《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仅如此,该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上述规范仍不能确定的补缺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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