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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到原判决法院档案保管部门复制离婚判决书后办理结婚登记。1、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规定,人民...
如果持有的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到审理离婚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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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在办理结婚证书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结婚证书遗失或损坏,那么在具备相关合法身份信息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携带自己的户口薄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初负责办理结婚事务的民政局或另一方长期居住地所在的民政局,申请补办新的结婚证书。反之,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前往相应的民政局办理补办手续。其次,具有权威性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定了离婚行为的真实性后,便将为当事人准备新的结婚证书。最后,当事人只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经过严格审批处理的相关表格。 在结婚之时,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会收取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核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再次开具审批处理表,这些文字资料均被保存在专门存放结婚登记档案的文件中。 只要当事人能够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档案查询并复印相关文件,并附带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以证明复印内容的真实性,便可正常完成此次流程。 不过,如果夫妇二人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诉讼。但是,这里需要提醒一点,如果结婚时间已经较长,当年的结婚登记资料已经难以查找,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此时,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关单位、公安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作为证据支持。
在办理夫妻协议离婚时,夫妻需向民政局提交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归档于民政局。因此,若离婚协议书丢失,夫妻无需担忧,可凭离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在调出档案后,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复印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并加盖公章。 此外,如果夫妻丢失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发布),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和短期30年。因此,若诉讼离婚档案法院还未销毁,夫妻可与法院档案保管部门联系,以当事人身份要求复制审判文书并加盖公章。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如果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夫妻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在查证确认属实后,将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1、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2、结婚证丢失补办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也就是说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应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能够查找到档案的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查档证明进行补领,查不到档案的可在原单位或街道开具证明后补领。需要说明的是,属集体户口须提供首页和本人户籍卡,如复印件须加盖派出所或单位红章。如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须出具加盖派出所印章的户籍证明。此外,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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