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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涉及到抗诉的,应该由检察院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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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对于A与B签订的租赁合同能否解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A与B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A应负责为B协调与当地群众关系,保证B能顺利进行生产,A未能完成上述约定事项,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实现,应当依约解除A与B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A与B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的履行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法院应告知B变更诉讼请求。【评析】应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要看具体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一、并非一切损公肥私的行为都是犯罪:并非一切损公肥私的行为(包括损害国家利益)都是犯罪。简单理解“犯罪”,必须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方构成犯罪。其中,刑法体系还包括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院等国家级立法和政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 二、《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基本的规定。例如,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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