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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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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会议开启有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 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1、债权人会议召开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其债权人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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