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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保险是意外保险中的一类,保障的对象针对是在校学生,包括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的全日制大、中、小学生和18个月以上的,含18个月的幼儿,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学生、幼儿园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从保障的范围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有意外身故保险赔偿、意外伤残保险赔偿、意外医疗保险赔偿。保障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跌倒、、拥挤踩踏事故、意外坠楼、外来人员砍伤事故造成学员人身伤亡。意外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额、意外伤残按照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意外医疗扣减免赔额或者免赔率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
1、发生意外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或第十五条中的规定,就是属于工伤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投保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提供资料进行理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保险理赔金时一般要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3、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委托他人的还需要提供授权; 4、提供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或资料,如医疗机构或公安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经过证明、有鉴定资质的鉴定结论等; 5、损失程度的资料,如意外医疗费用中门诊病历、票据、出院小结、检验报告等; 6、收款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被保险人提供给上述资料后,保险公司最长不超过30日做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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