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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增加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内容。
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等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老年消费市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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