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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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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工伤案件法院管辖权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军人对非军人、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婚都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不变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以合同总额和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等级管辖;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确定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等级管辖。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增加诉讼标的金额,导致诉讼标的金额超过被诉法院级别管辖权的,一般不变。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等级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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