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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非法占有的认定是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诈...
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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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总结了如何识别金融欺诈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通过欺诈非法取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1)知道没有返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2)非法取得资金后逃跑;(3)肆意挥霍欺诈资金;(4)使用欺诈资金进行非法犯罪活动;(5)撤回、转让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资金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返还的,按财产处罚。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如何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非法集资的欺诈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2)肆意挥霍募集资金,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3)携带募集资金逃跑;(4)非法犯罪活动使用募集资金;(5)撤回、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瞒、销毁账户,或者从事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7)拒绝解释资金的下落,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识别非法占有目的的的情况。
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设上限,融资时间也持续较长一段时期。三是从资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或虽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但在短时间内又抽逃转移,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是从投资项目上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项目虽然真实存在,但其资金缺口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亦可显见其对所募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位也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本罪的时候,除了要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过实际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等情节。
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设上限,融资时间也持续较长一段时期。三是从资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或虽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但在短时间内又抽逃转移,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是从投资项目上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项目虽然真实存在,但其资金缺口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亦可显见其对所募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位也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本罪的时候,除了要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过实际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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