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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条件:第一,对象要素: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和司法机关的声誉。二、二。客观: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
行为人构成执行失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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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执行判决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后,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处罚,有两档处罚:一、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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