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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处罚是:该犯罪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等过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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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执行判决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条件:第一,对象要素: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和司法机关的声誉。二、二。客观: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三、。主体:司法人员。四、主观:过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律执行职责,或者非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构成执行失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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