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其一,在法律法规上,建议国务院尽快修改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条例》,减少与其他一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差异。 其二,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减少老移民对国家和政府的依赖程度。 其三、政府应该转变角色,减少行政单方面补偿标准决策,让移民真正参与其中,补偿合约应该涉及其核心—价格条款,而不仅仅是使用条款。 其四、根据耕地产值动态增值性、粮经比例和种粮补贴等因素,对“产值倍数法”进行改进,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相应的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公司无法定理由辞退你,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内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够完备。比如,总则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的准则;也没有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以致出现企业任意制定违法的劳动规章和奖惩办法的情况。 2、未能及时修订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我国没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法》对处理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制度,仅一章8条,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及讼期过长问题等,都应在修订《劳动法》时给予解决。 3、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新规定出现矛盾。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好些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成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比如在企业拖欠、克扣工资,漠视职工安全卫生等违法行为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5、立法层次不高。《劳动法》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法律,有的国家甚至将《劳动法》称为“第二宪法”。但在我国,《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它也没有像《民法典》、《企业法》等许多法律一样,在人大审议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组织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