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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终止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超过处罚时效的;行政处罚无依据的;或者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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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执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如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完毕;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全部予以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中止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由于出现导致强制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以后,继续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中止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执行的可能;后者则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彻底结束,并不再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1、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2、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行政强制法律39条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一些具体的情形之下不宜再次的进行相关的执行,比如说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履行相应的执行的义务,此时就要中止,等到有能力的时候再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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